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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通信公司侵犯消费者权益案
  • 发布时间:2017-12-27 16:47:10
  • 发布机构:食药工质局
  • 作者:食药工质局
  • 编辑:吴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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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通信公司的收费方式多采取套餐收费的方式,在套餐范围的消费比单独消费的费用较低,如某通信公司的套餐费用从每月8元—588元不等,该公司为推销更高的套餐,为了获得更好的业绩,要求营业员在推销套餐时尽量推销高价格的套餐。营业员通过口头通知的方式,要求新开卡的客户办理38元/月以上的套餐,对客户要求办理38元/月以下套餐的用户不予以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事人以口头的方式设立通信消费的协议,属于口头合同,依据该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本案中适用于来店办理业务的所有消费者的口头协议,未与对方协商,是格式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一款:“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而当事人以格式合同的方式强制设定最低交费金额,剥夺了当事人的这一权利,该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之规定,构成违法。
        食药工质局提示:通信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具备天然的垄断地位,行业缺乏竞争或竞争不充分,容易导致通信企业利用其垄断地位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案中,某通信企业正是利用其垄断地位侵犯了消费者权益。当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垄断企业侵害时,欢迎向我们提供相关线索,我们是你合法权益的坚强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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