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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种子公司格式合同侵权案
  • 发布时间:2017-12-25 15:43:21
  • 发布机构:食药工质局
  • 作者:食药工质局
  • 编辑:吴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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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2月,绵阳某工商局在市场巡查中发现,某种子的外包装上印有“风险提示:……9、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购种时请索要购种凭证,并与包装袋一并妥善保存,否则本公司不予负责......”等内容。
        该局认为: 当事人印制于种子包装袋上的涉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的条款由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且未与对方协商,该条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
        在消费侵权损害赔偿中,消费者只需要证明的是损害事实已经发生,损害事实与消费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各玉米种之间由于基因不完全相同,导致其植株性状有所不同,如因种子质量导致的作物减产,双方可以依据购货发票和植株的性状来判别是否属于该种子,而包装袋不是必须的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且仅有包装袋和购货凭证,也不足以证明事实和因果关系,还需要其他证据加以佐证。
        调查中发现使用的两种杂交种子(杂交水稻、杂交玉米)中,有包衣和不包衣的两种,其中包衣的药物包括将杀菌剂、杀虫剂、微肥、植物生长调节剂、着色剂或填充剂等,其中一些药物为剧毒农药,包衣种子用完后,其包装袋上也会残留部分剧毒农药,经营者要求消费者保留种子包装袋,也增加了因包装袋发生中毒事件的风险。
        综上,要求消费者保留种子包装袋既无法为消费纠纷的调解提供充分证据,还会带来安全隐患。该种子包装袋上“风险提示:……9、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购种时请索要购种凭证,并与包装袋一并妥善保存,否则本公司不予负责......”等内容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之规定。
        特别提示广大消费者: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如遇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排除己方责任或者增加对方义务的行为,该约定无效,消费者除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外,也可向食药工质部门举报,以便追究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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