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全面决战决胜脱贫攻坚46条硬措施
  • 发布时间:2017-09-06 13:54:05
  • 发布机构:市扶贫移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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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宁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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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绵阳市全面决战决胜脱贫攻坚46条硬措施
 

一、健全指挥体系,实行挂图作战(4条)

(一)配强前线作战力量。充实加强各级脱贫攻坚工作力量,建立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要求相适应的机构和队伍。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服务功能,建好建强县乡村脱贫攻坚一线指挥部。2017年12月底前,足额配齐有脱贫攻坚任务的乡镇机关工作人员。市级行业部门明确牵头责任科室和人员,并全程参与本行业脱贫攻坚工作。

(二)全面实行挂图作战。2017年8月底前,建立健全县乡村作战室,本着简洁实用、厉行节约的原则,灵活选择图、表配文字等方式,统筹整合现有资源,规范设置脱贫攻坚指挥体系、规划(村级标注到贫困户)、帮扶、贫困人口综合信息、当年脱贫任务等内容,实行挂图限时作战。以县市区为单元统一规范。

(三)健全指挥运行机制。按属地管理原则和行政管理体系,建立起逐级负责的请示报告制度,按要求及时报送重要事项、重大问题。各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市级行业部门至少每两月召开行业扶贫工作调度会,学习相关新部署新要求,小结前段工作,分析解剖问题,明确下步工作举措。

(四)完善信息管理平台。准确录入、及时更新国扶子系统、绵阳太阳公社网系统信息数据,编制脱贫攻坚月报表,做好大数据分析。完善并发挥平台的融合监管功能,建立贫困监测指标体系,强化贫困对象动态监测,做到脱贫对象进出可追溯、扶贫资金项目可监测、群众收入变化可跟踪,形成脱贫攻坚工作全覆盖网络体系。

二、强化责任体系,形成工作合力(8条)

(五)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全市脱贫攻坚工作负主要责任。负责组织制定政策措施,完善体制机制,做好上下衔接,协调全局性重大问题、全市性共性问题,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如期完成脱贫任务,并每年向省委、省政府和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报告脱贫进展情况。

(六)市委市政府分管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对全市脱贫攻坚工作负直接责任。负责统筹做好全市脱贫攻坚工作,协调解决脱贫攻坚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落实省、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

(七)市委市政府分管(联系)行业工作领导对分管联系行业的脱贫攻坚工作负直接责任。负责研究并督促行业脱贫攻坚工作实施推进,发现问题并督促抓好整改,对照省考核指标实时掌控达标情况,推动工作落地落实。

(八)市联系县(村)领导对联系县(村)脱贫攻坚任务完成情况负关联责任。负责督促联系帮扶单位落实帮扶责任,审核每年度帮扶方案,督促指导项目落地,及时发现联系县(村)在推进脱贫攻坚中的重大问题,并督促整改,监督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退出、问题整改及考核结果,确定1-2个贫困村进行“麻雀”解剖,发现共性和个性问题,推动面上工作。

(九)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成员对《绵阳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牵头负责事项》(绵脱贫领发〔2017〕33号)中明确的事项负牵头责任。按照牵头负责事项,主动认领全市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列出《脱贫攻坚年度任务清单》,明确责任领导和科室,主动协调参与单位创造性地推动工作落地落实,在全省全市形成可借鉴、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

(十)市级扶贫专项部门主要负责人对牵头(参与)的扶贫专项工作负直接责任。负责组织制定并督促实施扶贫专项实施方案,落实“四个优先”(扶贫项目优先安排、扶贫资金优先保障、扶贫工作优先对接、扶贫措施优先落实),建立扶贫项目库和工作专班,实行“清单制+责任制+督考制”,对照省考核、贫困对象退出指标按要求有计划推进,统筹开展县级脱贫攻坚年度考核,确保所负责的涉及当年贫困对象退出指标全部合格,确保单项扶贫工作考核结果位于全省第一方阵。

(十一)市级帮扶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单位下派的扶贫工作组、第一书记共同对帮扶工作成效及群众满意度负直接责任。负责选派精干力量,研究并组织实施精准帮扶,破解制约贫困村发展的突出问题,协调落实贫困户扶贫政策,保障选派人员到村时间,对不能胜任工作或不履行帮扶职责的,及时予以调换。

(十二)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对辖区脱贫攻坚工作负第一责任。负责健全脱贫攻坚指挥体系和工作体系,配强配齐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的领导和工作力量,细化压实县、乡、村三级及相关责任人工作责任,按标准整合投入资金,组织编制实施脱贫专项实施计划,精准制定帮扶措施,严格扶贫资金管理,建立贫困对象动态监测机制,强化信息监测统计和“痕迹化”管理,严格督查、验收、考核,确保识别退出精准度、群众帮扶满意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确保全面完成省下达减贫任务,确保年度考核位于全省片区内(外)第一方阵,每半年向市委、市政府和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报告脱贫攻坚工作进展情况。

三、完善工作体系,确保精准施策(13条)

(十三)精准识别扶贫对象。认真开展精准识别工作,坚决杜绝扶贫对象识别不精准问题,切实做到该进则进、该退则退,确保错评、漏评率不超过2%,2017年8月底前,确保“系统人口、扶贫手册人口、明白卡人口、实际人口”达到完全一致,并层层签订承诺书。

(十四)实施精准扶贫举措。根据贫困村和精准识别后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际,按照“宜工则工、宜农则农、宜商则商、宜游则游”和“一村一策、一户一法”的要求,尊重村民意愿,再次下功夫摸清实情,区别对待、靶向治疗,量身制定贫困村、贫困户差异化、个性化扶贫措施,确保政策、项目、资金等精准帮扶举措到村到户到人,确保户户有脱贫项目、有帮扶计划。建立完善市、县、乡三级脱贫攻坚咨询服务、举报制度,实行公开电话24小时专人值守,限时服务办理。

(十五)切实加强驻村帮扶。全面推广落实“六个一”驻村帮扶。在已有“五个一”驻村帮扶基础上,每个贫困村落实1个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分类完善“六个一”帮扶工作台账,开展驻村帮扶中期考评,甄别调整一批不胜任的帮扶干部。市县每季度对“六个一”“三个一”要求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通报。联系贫困村的县级领导至少每2个月组织召开1次联系村“六个一”帮扶工作推进会。驻村工作组成员和第一书记每月在村开展工作时间不少于当月工作日总数的三分之二。农技员因村对户制定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全年关键农时节点在村开展技术指导培训。市县统筹力量对20户贫困户以上的非贫困村开展“三个一”帮扶,县乡负责对20户贫困户以下的非贫困村开展“两结对两帮扶”。

(十六)大力发展增收产业。落实《绵阳市现代农业重点产业、主导产品及空间布局方案》,围绕全市现代农业六大重点产业、十大主导产品,规划、发展贫困村特色产业和产品。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当年计划退出的贫困村至少有1个支柱产业、1个专业合作社和1个家庭农场,并覆盖所有贫困户。完善贫困户增收方案,长中短结合精准确定产业增收项目。用好每个贫困村不少于50万元的产业扶持基金,确保当年使用率不低于50%。完善贫困户利益联结机制,全面推广现有入股入社、股权分红、联营共赢等产业扶贫模式。

(十七)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到2017年底,基本消除集体经济收入“空壳村”,确保当年退出贫困村集体经济达标;到2018年底,520个贫困村都要建立实体集体经济组织;到2020年,贫困村集体经济收入累积达到人均10元以上(平武县、北川羌族自治县人均6元),实现持续稳定增收。县市区财政为每个贫困村安排一定数量的财政资金,并入股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特色产业,获取集体经济收益。

(十八)多措并举促进就业。精准锁定就业扶贫对象,建立并动态更新“一库五单”。组织实施好就业技能培训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确保有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至少有1名技能或技术明白人。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对贫困劳动力进行托底过渡性安置,按规定享受适当岗位补贴;拓宽贫困劳动力居家灵活就业渠道,确保有劳动力的贫困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

(十九)不断提升住房安全保障。精准解决建档立卡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问题,严格落实住房建设政策,加大危房整治改造力度。住建部门提供农房建设设计方案图和施工图供贫困建房户选用,确保贫困户竣工住房达到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安全标准。分批按期完成5297人易地扶贫搬迁任务,刚性落实人均住房不超过25平方米、户均自筹不超过1万元标准。

(二十)持续加强健康扶贫。坚持脱贫不脱政策,所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均享受健康扶贫政策。财政全额代缴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确保参保率达100%。加强医疗救助扶持,落实“十免四补助”和“八个100%”,确保贫困患者县域内住院和慢性病门诊维持治疗医疗费用个人支付占比均控制在10%以内。退出贫困村村卫生室达标且有合格村医、摘帽县县级医疗机构均达二级标准,建制乡镇有达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因病施策靶向治疗。脱贫攻坚期内对贫困人口开展一次免费健康体检,实现贫困人口中常住人员家庭医生服务签约全覆盖。

(二十一)精准实施教育扶贫。精准确定贫困受助对象,全面落实九年义务教育、在北川羌族自治县实行15年免费教育、“9+3”免费职业教育等政策,确保无一名贫困家庭学生因贫困而失学。落实2020年前入学贫困学生(含幼儿)资助政策,2016年春季学期起给予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在园幼儿据实减免保教费,2016年秋季学期起发放贫困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国家助学金2000元/人、中职学生生活补助1000元/人/年、普通高校学生国家助学金4000元/人/年,直至相应学业阶段的学业结束。持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免费午餐”计划,加快改善“一村一幼”条件。

(二十二)政策兜底应保尽保。按程序将农村丧失劳动能力、无法通过产业扶持和就业发展实现脱贫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纳入低保范围。稳步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达到按年度动态调整后的国家扶贫标准,实现“两线合一”。加强对贫困残疾人、因灾临时致贫群众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帮扶,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五保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的统筹衔接。

(二十三)管好用好扶贫资金项目。县市区要建立资金统筹平台和“十三五”脱贫攻坚项目库,建好年度资金台账和项目台账,实行资金执行监测月报制度。加快下达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必须在当年6月底前下达。加大资金预拨和报账力度,项目完工后要在30日内组织验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年度支出进度要达到95%以上。加强扶贫项目资金监管,管好用好“四项基金”,全面使用扶贫项目资金监管手机APP系统。每年安排专门力量对当年完工项目进行全面审计。

(二十四)扎实推进社会扶贫。搭建社会组织发展平台,培育一批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社会组织扶贫模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出台《关于进一步创新机制鼓励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构建一套切合绵阳实际的社会力量参与扶贫激励优惠政策体系。指导建强扶贫开发协会和扶贫志愿者服务队,广泛开展扶贫志愿活动。深化“百企帮百村”行动,广泛开展“脱贫达人”评选表扬,办好全国“扶贫日”绵阳系列活动。

(二十五)着力培育文明乡风。深入开展“四好村”创建工作,梳理印发到村到户扶持政策要点,修订完善村规民约,以村规民约为抓手深化基层法治示范创建,常态化开展法律、卫生、科教等宣传教育和政策宣讲,确保贫困村农民夜校全覆盖且场地不少于90平方米,村“两委”群众满意率达85%以上,到2020年全市所有贫困村建成县级“四好村”,80%以上贫困村建成市级“四好村”。

四、深化督查体系,推动工作落实(8条)

(二十六)领导带头督导。市领导每季度到所联系的县市区、贫困村开展1次调研督导。有多个领导同志联系一个县市区的,由排在首位的领导同志召集或协调其他领导同志开展。各县市区四套班子成员每年对所联系贫困村开展督查指导不得低于6次。

(二十七)完善督查组织。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设立7个督查组,每组设组长1名,成员3-4名。督查组组长由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确定,由副县级领导干部或调研员担任。各组成员从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由熟悉农业农村和脱贫攻坚工作的业务骨干组成,派出单位不得随意撤换。各县市区应参照市级方式设立脱贫攻坚督查组织。

(二十八)明确督查职权。督查组可以直接向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报告督查情况,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问题整改意见。对发现问题严重或者问题整改不落实的,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问责建议。有权向县市区委、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党组(党委)提出对科级及以下干部作停职、免职或岗位调整处理的建议。

(二十九)确保督查覆盖面。每个督查组负责一个县市区,原则上每年轮换一次。督查组每月至少开展1次督查,一年内将该县市区所有贫困村及20户以上贫困户的非贫困村全覆盖,走访贫困户不得低于总户数的60%。

(三十)加大暗访力度。督查以暗访为主要形式,以发现问题为主要任务。督查组直接进村入户开展走访调查,不得提前打招呼。督查过程中不得由县市区、镇乡村干部陪同,督查结束后将暗访情况直接报市脱贫办,不得直接与暗访对象交换意见。原则上县市区主要负责人每年不少于2次、分管负责人每年不少于4次直接进村入户暗访,并做好记录。

(三十一)督查结果运用。市脱贫办每月对各督查组反馈的情况通报一次,对督查发现的先进经验、先进典型在全市范围内书面通报并宣传推广。每季度对各县市区脱贫攻坚工作打分排名,并将排名情况在全市范围内书面通报。年终严格按照督查情况进行目标考核。

(三十二)狠抓问题整改。对督查发现的问题,由市脱贫办建立台账,点对点反馈给有关县市区或市级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并实行销号制,限期整改。对问题整改不到位的,严格按目标考核办法扣分;对因整改不到位受到中央、省级通报批评的,年终目标考核加倍扣分,并严肃问责。

(三十三)强化督查责任。督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上级督查发现问题(市级督查时已存在的问题)而督查组未发现的,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告的,因督查不到位导致未按时完成目标任务或出现重大问题的,有其他违纪违规情节的,将严肃追究组长责任。

五、建立奖惩体系,层层传导压力(13条)

(三十四)对未完成脱贫攻坚任务问责。未按省市下达目标完成贫困县摘帽、贫困村退出、贫困户脱贫任务的,按规定和程序对县市区党政主要和分管负责人予以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问责处理。

(三十五)对脱贫弄虚作假问责。对搞“数字脱贫”“虚假脱贫”等弄虚作假的追究违纪责任,影响恶劣的,按规定和程序对县市区党政主要和分管负责人予以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问责处理。

(三十六)对年度考核排名靠后问责。片区县脱贫攻坚工作考核结果排名秦巴山片区后三位的,或片区外县脱贫攻坚工作考核结果排名全省后三位的,按规定和程序对县市区党政主要和分管负责人予以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问责处理。市级行业部门脱贫攻坚工作考核结果排名全省后三位的,按规定和程序对市级行业部门主要和分管负责人予以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问责处理。

(三十七)对重要指标未达标问责。贫困对象识别、退出不精准,漏评率或错退率超过2%的,帮扶工作不到位,群众满意率低于90%的,按规定和程序对县市区党政主要和分管负责人予以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问责处理。

(三十八)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不精准问责。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当年支出进度未达到95%,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比例低于70%,年度扶贫项目完工率在60%以下,或因项目实施不及时、报账程序不规范等导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滞留超过1年或滞留资金数额占年度总资金数额10%(含)以上的,按规定和程序对县市区党政(市级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谈话诫勉、要求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监管缺位,导致出现扶贫资金被挤占挪用、虚报冒领、截留私分、挥霍浪费等现象,情节较重、影响较坏的,按规定和程序对县市区党政(市级相关部门)主要和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谈话诫勉、要求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造成较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按规定和程序予以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问责处理。

(三十九)对扶贫专项实施不精准问责。市级行业部门未对照年度贫困村退出或贫困户脱贫需求制定工作计划,安排落实并推进项目,影响年度脱贫攻坚任务完成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规定和程序对部门主要和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谈话诫勉、要求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直至调整岗位。

(四十)对“六个一”帮扶不精准问责。市级帮扶部门不加强对派驻干部管理,派出的驻村干部责任意识淡薄,不精准帮扶、精准施策,导致贫困村、贫困户未按计划退出的,按规定和程序对部门主要和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谈话诫勉、要求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四十一)对未妥善处置突发事件问责。对涉及扶贫领域的突发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不良影响的,按规定和程序对县市区党政主要和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谈话诫勉、要求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直至调整岗位。

(四十二)对受到通报批评问责。在中央和省市脱贫攻坚专项考评考核、检查、审计中被通报批评的,按规定和程序对县市区党政(市级相关部门)主要和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谈话诫勉、要求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严重影响全市考核的,按规定和程序对县市区党政(市级相关部门)主要和分管负责人予以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问责处理。

(四十三)问责结果的使用。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一律取消当年年度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6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同时,对受到问责的,扣减问责对象10%-20%年终目标考核奖。同年度同一单位如有10%以上人员被问责的,扣减问责对象所在单位10%的年终目标考核奖。

(四十四)其他问责对象的适用范围。因专项工作突出问题受到上级问责的,由分管行业的市级领导向市委常委会作检查。对市级派驻的第一书记、帮扶干部、农技员、有结对帮扶任务的责任人及其他有脱贫攻坚任务的责任人按干部管理权限参照对县市区党政(市级部门)主要和分管负责人问责情况问责。

(四十五)鲜明激励导向。对在脱贫攻坚考核中成绩优异的县市区和部门给予重奖。每年拿出一定岗位,提拔重用脱贫攻坚成效显著的各级干部,向作出突出贡献的乡镇党委书记、第一书记、驻村干部和行业扶贫部门干部倾斜。优先录用脱贫攻坚成效显著的村干部、大学生村官进入机关事业单位。每年有计划地安排优秀年轻干部、递进培养人员到贫困村挂职锻炼,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优先选拔到重要岗位。脱贫攻坚期间,贫困地区干部年度考核优秀比例可增加5%。提高行业扶贫部门干部评优比例。县市区财政统筹出资,对当年有脱贫任务的村组干部提高误工补助,对完成脱贫任务的村组干部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十六)宽容失误失败。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针对有利于超常推进脱贫攻坚,细化落实《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实施意见(试行)》,对在贯彻执行上级脱贫攻坚决策部署中,因采取灵活超常措施加快工作进程、推动任务落实,出现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对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也无显失公平行为和损失国家、集体、群众利益,且经济社会效益良好,予以容错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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