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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县扶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管理细则
  • 发布时间:2017-11-29 17:00:05
  • 发布机构:三台信息公开网
  • 作者:县扶贫开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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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县扶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管理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四川省委关于集中力量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进一步规范扶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以下简称“分险基金”)使用管理,精准满足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产业信贷资金需求,实现产业脱贫。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四川省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扶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办〔2017〕21号)和《三台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意见》(三开发办〔2016〕62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扶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是指由县人民政府安排,县财政设立的,专项用于金融机构共同分担扶贫小额信用贷款损失的资金。第三条 分险基金要有效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扶贫小额信用贷款,支持其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服务业及其他增收项目,实现增收致富。第四条 分险基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透明、权责明确、精准规范”的原则。第二章 基金筹集第五条 县财政根据脱贫攻坚实际情况和贫困户发展产业贷款需求,合理确定分险基金规模。第六条 建立分险基金补充机制,当经办银行发放扶贫小额信贷余额超过协议确定的分险基金放大额度时,县财政局要及时补充分险基金,确保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能够借到扶贫小额信用贷款。第七条 建立和补充分险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一)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二)各级财政专项扶贫结余资金;(三)市、县财政年度预算资金;(四)在保证贫困户住房贷款分险的前提下,可调整安排部分2015年贫困户住房建设贷款分险基金;(五)2016年脱贫攻坚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六)清收回的贷款扣除相关费用和贷款经办金融机构相应债权后的金额;(七)社会捐赠资金;(八)分险基金收益等。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第八条 分险基金使用对象为:与县人民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协议签约的发生扶贫小额信用贷款损失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九条 对使用扶贫小额信用贷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偿还贷款本息,经办金融机构在组织催收90天(含)以上未果的视为贷款损失。经办银行在逾期后向县扶贫办、财政局、县金融办等部门发出贷款逾期通知,启动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程序。第十条 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程序:(一)申请。 扶贫小额信用贷款经办银行可按季向三台县扶贫小额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联席委员会申请扶贫小额信贷损失补偿,需同时提交以下资料:1、风险补偿申请书;2、借款合同、借据、利息清单、逾期催收通知书等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3、三台县扶贫小额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联席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二)确认。三台县扶贫小额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联席委员会在收到金融机构损失补偿申请后,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贷款损失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由县扶贫办报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按照分险基金、经办银行7:3的比例分担损失,动用分险基金代偿。(三)基金划转。县扶贫办在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款。第十一条 损失代偿后,经办银行要继续做好贷款本息的追索工作。清收回的贷款扣除相关费用和经办银行的相应债权后,全部用于补充分险基金。第十二条 分险基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一)购买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理财产品等投资事项;(二)非贫困户贷款分险;(三)脱贫攻坚期外的贫困户贷款分险;(四)无偿补助给贫困户;(五)企业及农民合作社贷款分险;(六)扶贫项目建设;(七)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八)其它不符合要求的业务;第四章 基金监管第十三条 部门职责(一) 县财政局职责:负责分险基金的建立、筹集和管理,并牵头制定基金使用管理细则。(二) 县扶贫办职责:审核确定是否属政策范围内的贷款,审核不能偿还经办银行付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身份、贷款时段、贷款期限、贷款额度等。负责分险基金转款代偿事宜。(三)县金融办:对分险基金作用管理进行指导。(四)人民银行、银监办:负责经办银行发放的扶贫小额信用贷款以及贷款损失的监督检查。(五)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政策宣传,帮助推荐贫困户借用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协助经办银行跟踪扶贫小额信用贷款的使用情况等。(六)合作金融机构职责:根据贫困户评级授信办法和扶贫小额信贷实施细则开展贫困户的评级授信、公示等工作;确定贫困户的贷款额度、期限;负责扶贫小额信贷的发放、管理和回收等工作。每月通报扶贫小额信用贷款余额变动情况。第十四条 分险基金存储于县扶贫办在金融机构开设的专户,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封闭运行”。第十五条 成立三台县扶贫小额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联席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县金融办、人行县支行、银监办、县农村商业银行、邮储银行三台县支行等单位组成。委员会职责:负责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决策、监督;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通报分险基金使用情况、贷款风险状况;确认损失补偿;研究制定贷款风险控制措施、合作发展事宜;分析可能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措施。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县扶贫办,具体负责扶贫小额信贷的日常事务工作。第十六条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分险基金的使用管理全程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第十七条建立按月统计和半年总结制度,扶贫小额信贷经办银行在每月3日前向县财政局、县扶贫办报送上月分险基金统计表。县扶贫办每年7月20日、次年1月20日前,报送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及时反映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政策建议。第十八条 对分险基金使用管理情况,纳入镇乡党委、政府领导班子脱贫攻坚工作考核体系。第十九条 财政、扶贫、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办等部门要加强分险基金日常监管,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分险基金的审计、检查等工作。第二十条 对虚报、冒领、套取、挪用分险基金等违规违纪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令》(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第五章 基金增值第二十一条 在确保分险基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相关规定,开展分险基金保值增值,县财政局、县扶贫办与开户银行协商将分险基金账户结余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县财政局、县扶贫办、人行三台分行、县金融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到2020年12月31日。原印发《三台县扶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管理细则(试行)》(三扶贫办〔2016〕71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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